作者:王新红 日期:2017-04-10 11:31:22
本书对我国国有企业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考察,提出并阐述了以下观点:国有企业的一切特殊制度安排,均应立足于“公共产权”和“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这两大特征;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四种关系”;“总出资人权”是“国家统一所有”的法权表现形式,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行使的是“总出资人权”,而不是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导致国有企业形成“普遍性关联关系”;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是“鸡尾酒”式的混合治理机制;“国有资本应当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观点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应当让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自由、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国有资本垄断行业要进行竞争化改革,消除不必要的国有企业垄断结构;国有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要从“契约”向 “身份”有限回归。
王新红,1967年生,湖南邵阳人,管理学博士(经济法方向)、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兼任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经济法学。在中国法制出版社、人民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个人专著3部,在《法学评论》、《当代法学》、《法学论坛》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50多篇。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重点项目、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等省部级以上项目10余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