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喆 无 编 无 译 日期:2021-08-22 11:17:57
学术界一般认为,中国近代公司制源于合伙制。明清时期,合伙制在原有的形式上,还萌生了股份合伙。股份合伙可以说是嫁接西方公司因子的“砧木”。公司传入中国后,由于其具有筹资快、竞争优势强、获取经济效益高等优点,很快为国人所效仿。中国人很早创建的公司是“官督商办”,其次是“绅领商办”式的民营公司。从中国近代公司制发展的历程来看,无论是“官督商办”的腐败还是“绅领商办”的终结,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公司法的匮乏。所以,在中国近代公司制发展的同时,公司立法的呼声始终不断。在时代的呼声下,中国近代靠前部《公司律》终于出台了。《公司律》的颁布不仅使公司的发展得以规范化及法律化,同时也促进了传统官商关系的改善。 本书以制度变迁理论为指导、以本土资源为中心对近代公司制的发展变迁进行了粗略地勾画,同时就《公司律》对公司的规范作用也进行了探究。本书为学术界研究公司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也为学术界重新认识和评价近代中国公司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