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温登平 日期:2022-08-19 02:16:04
本书选取盗窃罪的部分基础问题进行了研究。之所以将盗窃罪作为研究对象,首先,是因为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发案率优选的犯罪,也是历年来我国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多的罪名之一。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有些涉及财产犯罪的基础理论,有些涉及财产犯罪的新行为类型,亟待理论上提供解决方案。其次,从立法沿革看,我国1979年《刑法》51条将盗窃罪与诈骗罪、抢夺罪等规定在一个条文中,而且将盗窃罪限定为数额犯,导致对社会上一些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但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盗窃行为无法处理。为此,1997年《刑法》第264条增加了“多次盗窃”的规定,将那些多次盗窃少量财物,但危害较大的行为纳入盗窃罪的调整范围。《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行为方式,使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得到进一步完善。但是,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仍然存在许多争议。再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侵害他人的财产性利益的现象,如何认定盗窃财产性利益的性质,既涉及如何区分盗窃与诈骗、盗窃与抢夺、盗窃与侵占等,也涉及对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和占有的界定。*后,对于盗窃后使用、处分他人财物行为的性质,也有必要进行研究。为此,本书选取上述盗窃罪中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部分基础性问题展开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