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原魁社 日期:2022-01-15 05:08:26
自爱就是自己爱自己,从价值论的维度理解自爱,“爱之欲其善”就是爱自己就希望自己“好”,在不同的价值体系中对“好”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对自己的爱是一种在社会主流价值观主导下的远景规划和长期利益期盼。自爱的主体所具有的价值系统决定了他爱自己的方式。基于生命价值的自爱具有绝对性,基于自我实现的自爱具有崇高性。无价值感的自杀是一种自爱的悖论,而献身的自杀则是一种崇高的自爱。“爱之欲其善”的自爱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表现就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的自我实现。原魁社,男,山西阳城人,太原科技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1996年9月至2000年7月就读于山西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9月至2008年7月就读于上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获哲学硕士学位;2010年3月至2012年7月就读于上海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价值哲学和思想政治教育,曾主持完成山西省社科联2011至2012年度重点课题“当代社会青年自杀现象研究”(编号:SSKLZDKT2011133);主持完成山西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道德教育视国中自爱的价值论研究”(编号:GH-11143);主持完成河南省教育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人民主体性研究”(项目编号:2014-GH-460)等课题,在各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