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 [英] 约翰·密尔 / 许宝骙 / 商务印书馆 / 2005-1
文/童之伟
有人说,法学最难做的是法律史、法理和宪法学,这话不假。但考虑到欧美日等法治国家,法学本科一般都没有法制史、法理课这个事实,似乎我们可以这样说:在所有必不可少的本科法学课程中,最艰难的是宪法学。
宪法学是各法治国家法学界公认的博大精深的学问。但在我国,对宪法实施一直重视不够,缺乏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学院系宪法课学时少,高水平师资不足。因此,数十年来,我国法科毕业生宪法学学养往往普遍不足,这在不小程度上妨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考虑到这一点,我觉得所有胸怀大志、有意为中国法治建设事业做一番贡献的年轻朋友,不妨趁暑假读几本宪法学书籍。
对中国人来说,宪法和宪法学,都是舶来品,因此,宪法学不读一些外国学者的著述是不行的。考虑到经典性、有代表性和篇幅尽可能少的要求,对外国作者所著的广义宪法学著述,我拟仅推荐下面三本部头较小的书:
第一本是约翰·洛克所著《政府论》
(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2008)
作为启蒙时代的政法思想家,比起卢梭的民主浪漫主义、霍布斯的君主集权主义和孟德斯鸠基于经验总结的权力分立主义,洛克的主要政法学术成就,是发展了以议会民主为基础的法治主义。回首那个时代,洛克的主张似乎比起其他人的看法显得更为主流,更富学理,甚至更为具有后续影响力。《政府论》发表于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不过也有人认为它实际上成书于这次“革命”之前。但无论如何,它是政法改良战胜政治专制和激进革命的理论成果。
《政府论》关于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奴役、政治状态、私人财产和自然自由转变为社会自由的论述,以及对君权神授论的批驳,都为该书随后提出的系统法治主张奠定了坚实学理基础。洛克最为看重制定法律的权力,认为它是一种“得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不能转让给任何他人,但它也是受限制的、有限的。在这个基础上,洛克反复强调这样的意思:以立法机关为代表的国家机构“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可以说,《政府论》最早精辟系统地阐释了法治的基本要素:民主立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行为规范体系中法律至上。《政府论》的学理论述与政法主张相互呼应,对后世的宪法发展有世界性影响,属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作。
第二本书是约翰·密尔所著的《论自由》
(许宝骙译,商务,1959)
早年严复将这本小册子意译为《群己权界论》。所谓“群”,指的是社会、群体、社群,其中主要是国家,而所谓“己”则是指自己、个体、个人,其主要表现是公民。这是一本政治哲学著作,用法学语言来解说,它讨论的实际上是个人有哪些“权”,国家有哪些“权”,两种“权”的关系如何和边界在哪里的问题。
《论自由》分别论述了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个性自由的价值和社会控制个人自由的限度。在此基础上,作者概括出本书的核心论点,即他所说的两条“格言”:1.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就不必对社会负责交代;2.对与他人利益有关的行为,个人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后果。作者还结合社会生活实际论证了这两条“格言”的价值和正当性。《论自由》是19世纪欧美政法哲学的代表作。
第三本书也是名副其实的小册子,名为《现代宪法的诞生、运作和前景》
(刘刚译,法律,2010)
作者是德国学者迪特儿·格林。如果说推荐前面两本书注重的是其价值性理论性,那么,推荐这本书则是基于它的知识性。读者阅读这本篇幅较小的书,不用费多少时间,就能宏观地把握宪法学从近代到当今的大体走势及一个专家对宪法学未来走向的评估。我注意到,这本书对于当代中国应该关注的一些重要宪法问题,如宪法与政党的关系和合宪性审查制度等等,都有必要论述。
从第四本书起,让我们把目光拉回中国。要了解几十年来中国宪法学的方方面面,风风雨雨,必须读中国学者的著作。我推荐的第四、五、六、七、八本书分别是:
《张友渔文集》(下卷,法律,1997)何华辉教授的《比较宪法学》(武大,2013)《许崇德自选集》(人民大学,2007)肖蔚云教授的《论宪法》《吴家麟自选集》(宁夏人民,1996)
1949年以来的中国宪法学界,如果说张友渔先生是第一代宪法学家的代表,那么,张先生之后的上述四位宪法学家就是第二代宪法学家的缩影。我推荐的最后一本书,是蔡定剑教授所著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蔡定剑教授可以说是第三代宪法学家中的佼佼者。蔡定剑教授著述丰硕,法学界公认其中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书影响最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蔡定剑教授曾长期供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机构,对人大制度建设有在参与基础上形成的深入观察、研究和思考。《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书是作者认识、践行和研究人大制度的结果,其理论和实际价值在学界受到高度肯定。
注: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著有《国家结构形式论》《法权与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