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祥雨 日期:2016-04-12 20:54:29
清代法律在演变过程中逐步减少基于等级和族群的差异,即法律的常规化。学界尤其是美国的“新清史”,将旗人换刑特权视作清代满、汉不平等的重要证据。本书揭示历史的另一面:旗人换刑特权是清廷废除满洲刑罚体制以适应汉人法律的产物,清代法律在变化中不断削弱这种特权。晚清不同等级和不同族群的妇女犯奸后,在拟罪和执行刑罚上几乎没有区别。清代刑部严格区分刑事与民事案件,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强调法律体现的民事原则,而非涉案者的等级或族群背景。
作者简介:
胡祥雨,1996年至2004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大学和中山大学历史系。2011年从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双城校区(UniversityofMinnesota,TwinCities)历史系毕业,获博士学位。毕业后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任讲师,主要研究清代政治史与法制史。
目录:
绪论/1
一缘起/1
二学术史回顾与史料/7
三清代法律常规化下的族群与等级/14
四满洲司法特权与“新清史”/16
第一章重建五刑体制:清代旗人换刑特权之缘起/20
第一节引言/20
第二节分析框架与史料/23
一满、汉刑罚体制并存/23
二定罪与刑罚/25
三史料/28
第三节推行满洲刑罚(1644~1645)/30
第四节在直省恢复五刑体制(1645)/35
第五节京师之刑罚(1644~1653)/40
一民人/40绪论/1
一缘起/1
二学术史回顾与史料/7
三清代法律常规化下的族群与等级/14
四满洲司法特权与“新清史”/16
第一章重建五刑体制:清代旗人换刑特权之缘起/20
第一节引言/20
第二节分析框架与史料/23
一满、汉刑罚体制并存/23
二定罪与刑罚/25
三史料/28
第三节推行满洲刑罚(1644~1645)/30
第四节在直省恢复五刑体制(1645)/35
第五节京师之刑罚(1644~1653)/40
一民人/40
二旗人/44
第六节旗人换刑规定的确立/47
一鞭板互换原则的确立/47
二旗人犯徒、流、军罪折枷号/54
本章小结/60
第二章清代法律常规化视角下的旗人司法特权变迁/62
第一节普通旗人和旗下家奴换刑特权之演变/62
一道光以前针对特定罪行的规定/63
二针对特定旗人剥夺换刑特权/65
三道光五年之立法/70
四旗人司法特权变化原因/72
第二节清代皇族司法特权之变迁/75
一皇族刑罚之优待与限制/77
二皇族其他司法特权的限制/82
第三节从“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看清代法律常规化/87
一作为满洲法律的“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89
二“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与汉人法律传统/95
本章小结/103
第三章清代法律常规化与皇族犯奸案件审判/105
第一节引言/105
一宗室偷情被白打/105
二史料与分析框架/108
第二节闲散宗室或觉罗与平民或贱民犯奸/110
第三节帝王司法与嘉庆帝对喜福父子犯奸案的道德审判/114
一一个奸妇、两个奸夫、四条人命/114
二审判:皇帝的独角戏/116
三法律、道德与皇权/119
第四节有爵宗室与平民或贱民犯奸/130
一豫亲王强奸婢女案/131
二庄亲王鸡奸幼童案/137
三众王公狎妓饮酒案/139
第五节闲散宗室或觉罗之妻与平民相奸/144
本章小结/149
第四章从刑部处理民事案件看清代的族群、等级与法律/151
第一节学术史回顾与概念的确定/152
一学术史回顾/152
二概念的确定与案件来源/157
第二节刑部为何处理民事案件/163
一清代京师地区审判制度概略/164
二旗人司法特权与刑部对细事案件的审理/165
三京师审判制度之内在矛盾与刑部对细事案件的审理/169
第三节刑部如何处理民事案件/176
一民事与刑事案件的分野/176
二审判与非审判方式的应用/183
三《大清律》的应用/185
四跨越等级与族群的民事原则/189
第四节清代有关向旗人借贷的立法变迁/191
本章小结/194
结论/197
主要参考文献/200
索引/218
后记/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