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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介绍

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


作者:阿风  日期:2016-06-03 10:27:58



徽州诉讼文书跨越明清两代,既有官府的诉讼卷宗,也有民间收存的诉讼文书,*是长时段、全方位地了解明清及近代中国诉讼制度与地方社会变迁的一个基石与重要参照。阿风编*的《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精)》通过对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的深入、系统研究,尽可能地观照了明清“诉讼社会”的历史背景、诉讼程序、典型案例、法律观念等方方面面,填补了相关研究的空白。
  作者简介:
  阿风,1970年出生於辽宁省海城县,1991年毕业於辽宁大学历史系,同年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从事徽州文书研究工作。2002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历史学博士学位,2006年获得日本京都大学法学(论文)博士学位。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徽学、明清史与中国古文书学。代表作《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目录:
  凡例
  绪言
  第一章徽州与徽州文书
  第一节徽州的历史
  第二节徽州文书的发现与整理
  第三节徽州诉讼文书研究回顾
  第二章徽州诉讼文书的分类――以存在形态为中心
  第一节诉讼案卷与官府发出的文书
  第二节“执照”与“抄招帖文”
  第三节民间文书
  小结
  第三章徽州诉讼文书的分类――以诉讼过程为中心
  第一节状式
  第二节信牌(票)
  第三节审讼与问拟文书凡例
  绪言
  第一章徽州与徽州文书
  第一节徽州的历史
  第二节徽州文书的发现与整理
  第三节徽州诉讼文书研究回顾
  第二章徽州诉讼文书的分类――以存在形态为中心
  第一节诉讼案卷与官府发出的文书
  第二节“执照”与“抄招帖文”
  第三节民间文书
  小结
  第三章徽州诉讼文书的分类――以诉讼过程为中心
  第一节状式
  第二节信牌(票)
  第三节审讼与问拟文书
  第四节甘结、领状与和息状
  小结
  第四章明清时代徽州的诉讼程序
  第一节徽州府县的公署与官属
  第二节诉讼的展开
  第三节府
  第四节兵备道
  第五节明代的两院与清代的督抚
  第六节京诉(控)
  小结
  第五章明清时代徽州人的诉讼书证观念
  第一节书证的历史
  第二节书证的分类
  小结
  第六章徽州的诉讼费用研究――以讼费合同文约为中心
  第一节健讼之风与诉讼费用
  第二节明清时代的讼费合同文约
  小结
  第七章明代中期的山林诉讼――以成化年间《祁门县告争东山刷过文卷抄白》为中心
  第一节史料分析
  第二节诉讼的始末
  第三节诉讼程序
  小结
  第八章明代中後期徽州的宗族墓地、祠庙诉讼
  第一节明代徽州诉讼文书概观
  第二节徽州宗族墓地、祠庙诉讼的个案研究
  第三节宗族墓地、祠庙纷争的背景
  小结
  第九章明代後期徽州的宗族争仆诉讼一以《不平呜稿》为中心
  第一节《不平鸣稿》的内容
  第二节《不平鸣稿》的史料来源
  第三节余、潘讼案的始末
  第四节《不平呜稿》所见明代後期的民事诉讼程序
  第五节《不平呜稿》所收词状的特点
  小结
  结束语
  附录一:明清徽州诉讼文书选编
  明宣德八年祁门县李阿谢供状
  明宣德十年四月祁门县谢能静供状
  明弘治六年四月祁门县康邦杰等清白息讼合同文约(抄白)
  明嘉靖二年池州府关於僧俗结党等事诉讼文书
  明万历四十一年至四十三年休宁县汪继夔等为升科水利河税事案卷(附帖文)
  明崇祯元年二月休宁县朱振坤等具结
  明崇祯三年十月祁门县生员王来聘等呈请执照
  明崇祯四年四月黄记秋、谢孟义立息讼清业合同
  明崇祯十二年十二月徽州府理刑厅为禁止各保越界割草事告示
  清康熙十二年祁门县李梦鲤抄招帖文
  清康熙三十五年祁门县大洪司为叩赏金批缉逃事批文
  清雍正十三年祁门县胡开发、胡曰恺为黑夜毁抢事诉讼案卷
  清乾隆五十二年祁门县汪松云为冒滥顶带等事告汪兆机兄弟诉讼案卷
  清乾隆五十六年歙县王罗氏控告鲍元标平毁方姓碑坟案卷
  清嘉庆十八年祁门县讯详洪大由控郑国卿等讹诈送县私押并录递解後复来踞种缘由稿
  清同治十一年绩溪县叶胡氏为国课全完、飞冤莫白等事禀状
  清光绪二十四年绩溪县程肇荣等呈控程灶发谋占阁基案诉讼案卷
  附录二:清朝的京控――以嘉庆朝为中心
  第一节什麽是“京控”
  第二节嘉庆朝的京控
  第三节京控扩大化的原因
  结
  参考文献
  后记(一)《絲絹全書》
  明刊本《絲絹全書》(藏中國國家圖書館)全四册,包含“絲絹全書序”(每半葉7行土4字符)及正文八卷(分以金、石、絲、竹、匏、土、革、木八音為题,每半葉工O行22字符),保存完整。該書版心刻有書名、卷數及頁碼,萬曆七年序刊。《絲絹全書》彙編了明朝隆慶、萬曆年間發生在徽州府的“絲絹紛争”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書,包括各種訴訟狀詞、公文、揭帖、告示等。該書最早由謝國楨提及,他認為:“余觀此編,無異明代徽州府衙門中的一批卷宗。”①夫馬進在對《絲絹全書》進行了專門研究後,認為這些文書應該不是利用府衙檔案,而主要是根據“議事局”(訴訟當事人為應對絲絹訴訟而成立的組織)或者與之類似的組織中的一批卷宗(檔案)编纂而成的,而這些案卷是由當事人或其组織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就已經開始廣泛搜求①。
  明朝隆慶到萬曆初年,徽州府發生了“絲絹紛争”。這一纷争是徽州府府治所在的歙縣和其他五縣(休寧、婺源、祁門、黟、績溪)之間圍繞著“絲絹”赋税應該如何分擔而產生的紛争。自明初以來,歙縣每年交納8780匹的“人丁絲絹”(折銀6000餘兩),成為定制。但到隆慶四年(工570),原籍湖廣江夏的歙縣人帥嘉謨根據《大明會典》的記載,認為此项“人丁絲絹”不應由歙縣單獨承擔,於是在隆慶四年呈文给巡按御史,要求將絲絹負擔分由各縣承擔。此事幾經反復,到萬曆五年(1577),由户部奏准皇帝,重新確定了絲絹分擔的原則,削減了歙縣的絲絹負擔及其他雜税,從而加重了徽州府其他各縣的負擔,造就引起其他五縣民眾的强烈反對,同年六七月間,婺源、休寧等縣民眾“一時憤激,簇擁縣衙”,毆辱吏役,劫持縣丞,爆發了以生員為中心的“激變”。為平息“激變”,户部取消了原來的決定,同時對於參與紛争的人士進行了處罰。被視為“激變”主謀的程任卿曾被擬處斬刑(監候處決)。程任卿在被判刑後大約一年左右的萬曆七年(1579)九月,為辯明冤枉,編輯了《絲絹全書》八卷,收錄了與絲絹分擔紛争事件有關的上奏、文書和書簡,詳細記述了這一事件的過程。在該書卷首,程任卿以“萬曆七年季秋望日徽婺冤人程任卿含哀書於徽州府司獄司”的自署,寫了一篇訴說自己冤枉的序文。序文中寫道:……P48







阅读提示: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的作者是阿风,全书语言优美,行文流畅,内容丰富生动引人入胜。为表示对作者的支持,建议在阅读电子书的同时,购买纸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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