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志伟 柏桦 日期:2016-07-11 11:38:42
清王朝是由少数民族统治者建立的,也是疆域辽阔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其审时度势、因地制宜地制定的诸项民族及边疆政策,乃是其国祚绵长的主要原因之一。对这些政策给予支持的法律问题,以及因此形成的多种途径的司法行政问题,更是研究清代法律应该予以重点关注的内容。本书基于涉藏刑事案件发生情况,以及处理方式的不同,在案例选择方面,既注重一般的户婚、田土、钱债、人命、贼盗、斗殴等多发案件,也关注谋反大逆、谋叛的案件。由于藏区政教合一制度根深蒂固,而藏区各民族之间宗教信仰也不尽相同,因此也关注涉及宗教的案件。结合历史的发展实际和各时期社会政治的态势,对涉藏刑事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原则进行分析,尽可能做出客观的、公正的评估。本书基于清朝政治法律史料,结合当时的民族及边疆政策,从清朝的社会历史背景出发,以官方处置的案件为主,对清朝涉藏刑事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原则进行了客观分析,从法律和政治层面揭示案件处理背后的政治理念,以期为现代民族关系的和谐共融提供历史启示。
作者简介:
冯志伟,河北唐山人,1982年生,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民族政治制度、民族法制史,现主持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清王朝涉藏重大案件处理程序研究"(批准号:14CFX057)。柏桦,北京市人,1953年生,法学硕士、历史学博士(中国)、文学博士(日本),研究方向为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法律制度史,南开大学法学院及周恩来政府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录:
绪论/1
第一节选题缘由及意义/1
第二节研究对象及概念界定/4
第三节研究现状综述/7
第四节研究方法/20
第一章清代藏区的法律/23
第一节藏区习惯法/23
第二节王朝的立法/48
第三节针对藏区的立法/57
第二章清代藏区司法管辖权/75
第一节清王朝审判机构/75
第二节西藏的司法管辖/96
第三节清甘青川滇藏区司法管辖/102
第三章清代藏与满汉族间刑事案件处理/125
第一节藏汉间刑事案件处理/125绪论/1
第一节选题缘由及意义/1
第二节研究对象及概念界定/4
第三节研究现状综述/7
第四节研究方法/20
第一章清代藏区的法律/23
第一节藏区习惯法/23
第二节王朝的立法/48
第三节针对藏区的立法/57
第二章清代藏区司法管辖权/75
第一节清王朝审判机构/75
第二节西藏的司法管辖/96
第三节清甘青川滇藏区司法管辖/102
第三章清代藏与满汉族间刑事案件处理/125
第一节藏汉间刑事案件处理/125
第二节藏满间刑事案件处理/145
第四章清代藏与蒙回等民族间刑事案件处理/161
第一节藏蒙间刑事案件处理/161
第二节藏回等民族间刑事案件处理/186
第五章清代藏与其他民族间刑事案件处理/205
第一节一般案件/205
第二节特别案件/227
第六章清代涉藏刑事案件处理问题评析/247
第一节政治层面的内涵/247
第二节司法层面的特色/267
第三节制度层面的寓意/273
参考文献/285
附录理藩院禁令/297
后记/358前言前言
清王朝在因循前代制度的基础上,构建了利于统治、具有多民族色彩的,多层次、立体交叉、复杂的民族管理制度体系。在法律制度上,清王朝承袭明代的法规体系,逐前言
清王朝在因循前代制度的基础上,构建了利于统治、具有多民族色彩的,多层次、立体交叉、复杂的民族管理制度体系。在法律制度上,清王朝承袭明代的法规体系,逐渐形成一个由律、条例、事例、则例、成案、章程、禁约、告示等不同法律体系,而专门针对蒙、藏、回等民族聚居和杂居地区的规定往往不同于内地,体现了“因俗而治”的传统。清代的八旗衙门、理藩院、内务府、步军统领衙门、军机处等俱系前代所无,而这些衙门均有部分司法审判权,掌理满、蒙、藏相关司法审判事务,形成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多民族色彩。
清王朝处理涉藏刑事案件是以政治与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在政治制度方面以官方的机构为中心,构建了“因俗而治”的管理体系;在法律方面以《大清律例》为主,各种专门事例、章程为辅,对处理涉藏刑事案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防范与惩处。清王朝在处理涉藏刑事案件过程中,曾经试图构建官民相得、民族相安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官民对立,民族冲突,乃至于官民为敌,民族仇杀,不但影响了涉藏刑事案件处理的效果,而且失去了对社会控制的能力。在处理涉藏刑事案件过程中,清王朝不断完善法律,试图达到“寓刑于教”的效果,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又有很大的随意性,曾经影响涉藏刑事案件的正常处理。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清代制度史的论著,大多只是零星地涉及涉藏刑事案件处理的某些方面,系统研究清王朝处理涉藏刑事案件处理问题的论著尚未出现。
本书在处理涉藏刑事案件处理问题上,注意到清王朝对藏区的治理并不是基于权力的显示与财富的掠夺,而是有着更深的政治寓意。清王朝在管理上注重民族特点,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方式,在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治内地当先宽而剂之以严,治边夷宜先威而继之以恩”的原则下,一直贯彻“恩威并济”的方针。这种方针政策虽然被贯彻到始终,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也曾经存在过反复,而“恩”与“威”的位置颠倒与二者不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就会产生变数,出现许多特殊的问题,也导致方针政策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甚至激化了民族矛盾。本书在分析涉藏刑事案件处理过程时,既关注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也注意其实施效果,试图在政治理念与社会现实之间寻找平衡点,当二者不能平衡时,是政治理念屈服于社会现实,还是彼此水火不能相容,抑或是彼此都要相互适应,这是细致分析案件的基本原则。
清王朝在涉藏刑事案件处理问题中,适用的法律形式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即藏区的习惯法、王朝的藏区立法、内地的律法,以及皇帝针对某些案件发布的谕令,可以分别或同时为地方官员所引用,作为最终裁判的依据。“以伸国家之法,以服番众之心”,乃是处理涉藏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因此适用的法律是以国家大法为前提,处理上多从安抚的角度来考虑。
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来看,由于每一种法律形式包含数量较多的规则、原则和概念,如果对其效力和适用案件的范围不加以辨别,将给案件的处理带来极大的困难。按照清代规定的案件处理程序:一般人到官府投诉,称之为“告”“控告”“首告”“举告”。而重大刑事案件还需要呈报,即相关的责任人必须协同当事人,或直接到官府报案,称为“报”“呈报”“首报”“举报”。此外还有自首与投首。之后有受理与缉捕、申报与审理、拟罪与执行等程序。从现在已经掌握的涉藏刑事案件来看,这些程序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基本上得到了应用,但在“因俗而治”的前提下,还出现许多特殊程序,因此分析这些特殊程序乃是深入理解涉藏刑事案件处理的基本原则及适用法律的重要环节。
应该承认,清王朝对不同区域发生的民族冲突和纠纷的处理存在异同。对于统治者来说,国土辽阔,民族众多,从统治能力的角度来看,也只能采取“因俗而治”,因此在不同区域的管理上存在很大差异。为了维护王朝的统治秩序,在统治政策上往往限制民族间的相互交流,甚至划界分治,针对不同民族制定不同的法规,致使在不同民族之间发生的刑事案件处理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差别,但自始至终体现着王朝政权的不容侵犯与质疑。
清王朝在涉藏刑事案件处理问题上,不能说没有成效,在某种程度上还维护了当时藏区社会的稳定。不过,我们应该看到,传统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在高度强化的同时,并没有跟上变化了的社会形势,这既有制度本身的失误,也有实施上的偏差,还有与其他制度共同的缺陷,更有决策者认识上的偏差。清朝统治者建起了一个疆域辽阔、文化灿烂的帝国,全盛时期几乎没有对手能够威胁其统治,因而没有顺应社会发展作出制度上的选择,反而因循守旧,姑息养奸,未使应有的政治、法律制度效能正常发挥,还加重了政治腐败,导致整个政治结构的崩溃。这固然有不可逆转的历史发展规律,然而顺应社会作出适当的制度选择,至少不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灾难,也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有关清代法律制度的研究方兴未艾,尚有许多领域需要开拓,在对传统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时,不可否认其中有许多不合理之处,有些还与现代国情不符,但也不可否认对传统法律制度的研究,有利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传统文化进行彻底否定,这是不正常的,可以说是一种健忘的病态。对传统文化进行抄作,乃至于吹捧,这也是非正常的,属于一种狂妄自大的病态。以人身攻击的方式对思想家进行批判,便不是思想批判,这更不是正常的,属于一种疯狂可笑的病态。在现代生活中,不关心本民族文化传统,醉心于时髦理论,这不是正常的,属于一种无知而可悲的病态。对于传统政治制度,无论是批判还是倡导,都应该持平和的态度,既不可以全面否定,也不能全面肯定,客观地进行分析,批判其局限性,倡导其精华,这是分析传统法律制度应该具有的态度。
本研究2011年立项以来历时四个寒暑,我们的足迹留在研究涉及的区域,柏桦还有幸被青海省政府聘为昆仑学者,成为青海民族大学特聘教授,得以与涉藏问题研究的学者进行交流,为本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结项之时,本研究被评为良好。承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编辑的关注,多次联系出版事宜,我们在结项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全面修订,最终得以出版。以此就教于同仁,也作为清王朝涉藏问题研究之始,更期望来者发扬光大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