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吉远 日期:2018-11-13 09:59:38
吴吉远著的《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在内容结构上,共分六章,diyi章为总论清代法制,第二、三、四章分别论述州县、府、省三级政府的司法职能,第五章专门论述幕、吏、役、长随在地方司法中的作用与危害,第六章论述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必然走向失调,且以第二章和第四章为重点。从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的内容来讲,以州县zui为全面具体,包括实施教化与“普法”、维护社会治安、全权处理民事词讼、拟律上报刑事案件、监禁与递解人犯和管束在配人犯。 由于清代司法的内涵特点,决定了本书涉及的面广,资料量大,除需要正史、地方志和各类典章文献资料来考察地方各级政府的设置演变、组织结构特点和各组成人员的司法职责外,还需利用大量的diyi手档案资料和私家笔记、文集来展示地方各级政府司法职能的各个方面,且以尽量利用diyi手档案资料为基本原则。 具体的写作原则是:diyi,本书的重点是研究清代地方省、府、州县三级政府的司法职能,当然,由于司法职能的行政关系.肯定要涉及中央政府的三法司乃至皇帝的zui高司法权,但不着重论述。第二,基本上以鸦片战争为界,主要考察在此之前的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史学界习惯上将鸦片战争作为中国古代与近代的分界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从此失去了领土与主权的完整性,也包括中国独立的司法权遭到了破坏。但是,也不排除利用鸦片战争以后的个别史料,因为清代的立法与司法一直到清末改制前都保持了基本的一致性。第三,本书对皇族宗室、旗人、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不作论述,主要考察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地区——直省各级政府的司法职能。 清代的立法与司法具有完备性、统一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就在于对皇族宗室、旗人、少数民族地区的不同民族都有单独的立法和相异的司法制度,虽然其司法管理zui终都要归于中央刑部(宗室归宗人府),但在总汇于刑部之前的司法职能的体现毕竟与广大直省各级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有别。由于篇幅和精力有限,本书不得不有所侧重,对皇族宗室、旗人、少数民族的司法职能的研究只好留待另著、另文去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