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华 日期:2021-12-17 04:13:27
20世纪上半叶,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浩劫,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主要战犯逃脱了战后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西斯德国、日本等国主要战犯在战后被推上了国际军事法庭被告席,接受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人类首次实现了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战犯的理想,也第一次通过国际刑事法庭审判了毒品犯罪。
第一节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组织国际刑事法庭
审判战犯的尝试
国际社会建立国际刑事法庭审判侵略战争罪,经历了一段历史进程。在1914年至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从来没有过将侵略战争罪犯送交国际刑事法庭审判的尝试。第一次世界大战庞大的战争规模、战争导致的巨大牺牲、战争中出现的惨烈的恐怖手段,以及战争暴行对人类基本生存的威胁,使得社会各界人士纷纷要求惩罚战争祸首,民意不断要求对战犯进行刑事起诉,“超越违反战争法律和习惯、起诉违反国际条约发动战争本身的行为的呼声很高”,以阻止战争再次发生。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19年6月28日签署了《凡尔赛和约》,该和约的主要目的是惩罚和削弱德国,试图建立由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和日本指派的五名法官构成的“特别法庭”。在《凡尔赛和约》第七部《制裁》中,第一次直接规定追究战争罪犯责任。第七部《制裁》中共有四条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至二百三十条),其中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协约及参战各国公诉前德皇霍恩索伦皇朝威廉二世侵害国际道德及条约尊严之滔天罪行。
组织一特别法庭以审判此被告,予之以辩护权所必要之保障。该法庭以法官五人组成之,下列各国即美英法意与日本各派一人。
特别法庭应根据国际政策最高尚之原则为标准,进行审判,以期国际事务上之神圣义务及国际道德上之效力获得尊重之保证。该法庭有权决定该法庭认为应加之惩罚。
协约及参战各国应向荷兰政府提出请求引渡前德皇,以便提审。
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
德国政府承认协约及参战各国有将被控为违犯战争法律与惯例之行为者提交苇事法庭之权,查明为有罪之人,应判以法律规定之刑罚,在德国或其盟国领土内之法庭不论其诉讼手续或刑事追诉如何,此项条款亦得适用。
德国政府应将所有被控为违犯战争法律与惯例之行为者,或举其姓名,或举其曾在德国官厅服务所得之官阶、职务或职业,一律交与协约及参战各国或其中之一国作此请求者。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凡对于协约及参战国中之一国人民犯有刑事行为者,应提交该国军事法庭。
凡对于协约及参战国数国人民犯有刑事行为者,应提交各关系国之军事人员所组织之军事法庭。……
然而,尽管在饥尔赛和约》中有以上专章对追究战犯责任的具体规定,也明确要求组织国际特别法庭审判德国皇帝恺撒·威廉二世以及惩罚其他战犯,但由于战后国际政策的剧烈变化和相关国家间错综复杂的矛盾,以及德国千方百计地规避引渡与惩罚战犯等缘故,最终并未成功地进行国际审判,不仅威廉二世逍遥法外、始终没有受到任何制裁外,其手下那些犯有严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军队领导人等高级战犯,也始终没有一人受到任何国际审判。
战后接受审判的是第三等人物、被俘士兵等,例如,协约国法国本国的法庭,曾审判了少数战犯,但这些战犯大半是被俘士兵,又如,德国莱比锡审判这个协约国妥协后的产物,被人们称为“审判上的一幕滑稽剧”,协约国原定德国疑犯900人,莱比锡法庭迅速将其减至大约40人,最后只有12人实际受审。在受审者中,一些人被宣告无罪;被宣告有罪的人也仅遭遇轻刑发落,一般也就是相当于判决之前的羁押期限。很显然,《凡尔赛和约》关于惩罚战犯的规定并未得到有效履行,第一次世界大战祸首罪责没有得到追究。此后,国际社会也试图提出惩办战犯、建立国际刑事法庭规约草案,但最终均未见诸实行。
第二节 东京审判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虽未成功地建立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战争罪犯,使德国主要战犯逃过一战罪责,但一战后组织国际刑事法庭的尝试,包括所谓的“莱比锡审判”,虽“被认为是国际司法早期努力的失败,但是它也在战争年代为发展一个常设国际法庭集聚了力量……”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其战争规模及其残酷程度,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次战争,人类良知再次被挑战,人类基本生存再次遭到严重威胁,德、日法西斯及其同盟者在战争中的野蛮暴行,它们对战争法规与惯例的无视与践踏,对异己种族与民族的残酷迫害,对和平居民与战俘大规模屠杀、虐杀等骇人听闻的战争暴行震撼了国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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