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兼士 日期:2014-06-29 08:24:17
本书稿通过大量的史料论述了考试制度在古代中国历史发展脉络中辉煌亮丽的进程,充分肯定了我国古代考试制度的先进性,同时也尖锐地指出了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见解独到新颖,语言朴实厚重,是难得的关于我国古代考试和选拔人才的学术研究成果,对现今社会的人才选拔和干部任用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沈兼士(1887年—1947年),名坚士,吴兴(今浙江湖州)人。中国语言文字学家、文献档案学家、教育学家。1887年7月31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城,1905年19岁时与兄沈尹默自费东渡日本求学,入东京物理学校。时章太炎先生居东瀛,沈兼士拜其门下,并加入同盟会。归国之后,先后任教于北平大学(今北京大学)、辅仁大学(今北京师范大学)、清华大学、厦门大学等多所高校。在训诂、文字、音韵、档案学等领域独有所识,建树颇丰。著有《文字形义学》、《广韵声系》、《段砚斋杂文》等。
目录:
目录:
编辑大意
第一章弁言
第二章周代的选士制度
第一节周代的乡举里选
第二节周代的学校
第三章汉代的选士制度
第一节汉代的察举
第二节汉代的学校
第四章魏晋南北朝的选士制度
第一节魏晋的九品中正制
第二节魏晋南北朝的诸科策士
第三节魏晋南北朝的学校
第五章隋唐的考试制度
第一节隋唐的科举
目录:
编辑大意
第一章弁言
第二章周代的选士制度
第一节周代的乡举里选
第二节周代的学校
第三章汉代的选士制度
第一节汉代的察举
第二节汉代的学校
第四章魏晋南北朝的选士制度
第一节魏晋的九品中正制
第二节魏晋南北朝的诸科策士
第三节魏晋南北朝的学校
第五章隋唐的考试制度
第一节隋唐的科举
第二节隋唐时代与科举有关的教育制度
第六章宋代的考试制度
第一节宋代的科举
第二节宋代与科举有关的教育制度
第三节辽金两国的科举制度
第七章元代的考试制度
第一节元代的科举
第二节元代与科举有关的教育制度
第八章明代的考试制度
第一节明代的科举
第二节明代学校和科举相辅而行的制度
第九章清代的考试制度
第一节清代的科举
第二节清代学校和科举相辅而行的制度
索引第一章
弁言
一国的大政,不外“用人”和“行政”二者。行政的良窳,全看用人的当否;而用人的标准,舍公平的考试制度以外,更没有再好的方法。考试制度是我国古代首创的制度,其见之于经史的,首推《尚书》,如《虞书》载:四岳举鲧治水,帝曰:“异哉!试可乃已。”又四岳举舜嗣位,帝曰:“我其试哉!”及舜历试诸难,帝曰:“格汝舜,询事考言,乃言底可绩。”此实为考试制度的滥觞。三代之治,以周代举士的典则较为完备,如《周官》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是以德行道艺教之于平素,而后贡举之于王廷。自汉代察举制兴,科目较多,左雄改制以后,考试制度的雏型也就具备了。隋唐以降,科举代兴,于是政府所挟以甄拔人事的方法,不得不出于考试一途。历宋、元、明、清,承袭历代已有的基础,加以不断的改进,故考试制度更日趋严密。自童试、乡试、会试,以至于殿试,形成一贯的体系,实有长足进展的趋势。推究当时举行考试的作用,多为巩固君权,羁縻多士,徒务形式上的整齐严肃,而对于作育人才的真正目的,反置之不问,以致学校为科举所夺,学术为制艺所蔽,考试制度原以甄拔人才为目的,结果反变为锢蔽人才和败坏人才的工具,丛弊积垢,遂激成清末废止科举运动,其流弊实不在考试制度的本身。我们推究考试制度所以能保持悠久的历史和不朽的价值,其原因则基于自由竞争,则无由行私;凭才取士,则无法幸致;而且可以泯除贫富阶级的限制,使平民得以参加政治,允符民主政治的真谛,形成大一统的政治,故以考试为选拔人才的权衡,究不失为公正平允的法则。彼欧美日本各国都一致仿效实行,已成为世界上颠扑不破的优良法制,这实在是我先民创造的文化遗产,在世界政治制度史上具有莫大的贡献。
国父孙中山先生以天纵之圣,首先发现中国政治制度之有考试独立权,乃创立五权学说,以欧美现行的三权——行政、立法、司法,加上我国固有的二权——考试、监察,成为“五权宪法”。融中汇外,酌古准今?实为二十世纪政治史上的最大发明。较之法儒孟德斯鸠(BarondelaBredeetdeMontegyulenCharlesLouisdeSecondat1689-1755)的三权分立学说,益臻充实而杜绝其弊端。盖世界政治学说的发展,中国远较欧美为迈进。欧美所注重的是“法”,由行政权的分工,而发展为立法、司法二权;中国所注重的是“人”,由行政权的分工,而发展为考试、监察二权。中国重在“人”,由“人治”而有尧舜禹汤文武之盛;然而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善政无以为继,其弊端即在失去“法治”的准绳。欧美重在“法”,由“法治”而有分工合作互相制衡之美;然而议会强横,莫衷一是,良法有时而穷,其弊端即在失去“人治”的运用。国父高瞻远瞩,体大思精,以行政权为中心,融合中西两大致制的精神,以中国考试、监察的“人治”,补欧美行政、立法、司法的“法治”的不足,补偏救弊,成为完美的政治组织。故对于国家政治的设施,毅然主张厉行考试制度,以期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并于其所手订之建国大纲中,有“凡候选及任命官员,无论中央及地方,皆须经中央考试铨定资格者乃可”的规定;以及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对内政策,有“厉行考试制度,以救选举制度之穷”的决议,以免入主出奴之弊,而收选贤与能之效,真知灼见,遗训昭然,诚所谓“放之四海而皆准,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了。
现行宪法依照中山先生教导,特于第八十五条明白规定:“公务人员之选拔,应实行公开竞争之考试制度;并应按省区规定名额,分区举行考试;非经考试及格者,不得任用。”故行宪后,考试院的职责,益形重大,如何才能尽宪法上所赋予的职责?实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又历代选士之制,可得言者:其初取自学校,其后分于科举,再后学校科举趋于合流,又后科举学校互争存废,最后则二者联为一贯。汉之甲科,实因学校而起;唐之生徒,则与科举并进;宋代曾宠科举,专以学校进身;或科举与学校并行,而应考人必由学校送考;明、清两代,名为专以科举取士,实则科举与学校合为一途。其举人以下,为学校制;举人以上,为科举制。五贡——恩、拔、岁、优、副贡——之设,乃指贡于太举读书而言。名为科举取士,实则学校选生。降及末流,学校有名无实,群趋于科举的一途,乃有罢科举与学校的事件发生。在过去一千多年当中,科举和学校,相成相毁,相禅相递,科举因学校而起,因学校而废。而梁任公氏认为“科举合于学校,则人才盛;科举离于学校,则人才衰:有科举,无学校,则人才亡。”其间盈虚消长之迹,息息相关,宛如一体的两面,有不可分割的趋势。今欲研究历代考试制度,即不可不知与科举一而二、二而一的学校关系。
古人云:“以古为鉴,可知兴替。”又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爰将我国历代考试制度,以及与考试制度有直接关系的学校制度分别作扼要的叙述,借以互相印证,以为研究考试制度方面有力的参考,而作为改进方案的蓝图,期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