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利明 日期:2017-04-11 11:41:47
法学方法论是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理论法学的特色,部分内容可以归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范畴;也具有强烈的实践品格,因此也可以归人应用法学的范畴。法学方法论虽然名称上表现为法学的方法,但其实是有关案件实际裁判的方法。我国在引人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概念体系后,对于这一学科的名称、用语已经约定俗成了。故所谓的“法学方法论”不是有关法学研究的方法的学科,而是研究在司法裁判中如何准确、科学地适用法律规范的学科。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是法律适用过程,这就决定了其具有浓厚的实践理性色彩,是可以直接沟通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学科。法学方法论的这一目的也决定了,法学方法论应当具有“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特点,它应当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同时将其上升为理论体系,进而为法律适用提供理论指导。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中共党员,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4年1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校党委原副书记、原副校长(兼)王利明接任常务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