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黎宏 日期:2017-04-11 11:49:03
本书从协调与平衡刑事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处于紧张状态的保护法益机能和保障人权机能之间的关系的视角出发,对传统刑法理论当中所存在的定罪主观化、分析过程模糊不清的倾向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批判,大胆提出在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上,仅只考虑行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结果等客观要素,而将行为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统统纳入行为人主观责任范畴,并基于这种立场,选取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刑法总论当中向来存在争议的二十个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得出了许多非同凡响的新见解。
黎宏,1966年8月生,湖北省罗田县人。1984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1988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取本校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年提前毕业,攻读本校刑法学专业博士学位。1992年10月赴日本同志社大学留学,1995年获同志社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6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9年获同志社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同年9月回国,到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主要著作有:《不作为犯研究》、《单位刑事责任论》、《日本刑法精义》;主要译作有:《刑事政策学》、《刑法总论》、《刑法各论》、《刑法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