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林 日期:2017-04-11 11:53:18
德、日刑法采取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我国采取平面耦合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构成体系不同,经由犯罪构成识别而形成的犯罪类型呈现差异。研究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应立足于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和现实生活实际,不能顾此失彼。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社会凸显出新的危害行为类型及新的危险源头,现有刑事立法无法应对。因此,风险社会背景下,研究我国刑事立法趋势及司法应对危险方法就显得很有意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及社会发展境况,对我国危险犯及风险社会风险的治理展开研究,以助益于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
绪论部分主要讨论犯罪分类,为研究我国危险犯建立前提。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根据行为该当构成要件是否需要结果为标准,将犯罪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根据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样态,将犯罪分为侵害犯和危险犯。我国采用平面耦合的犯罪构成体系,危害行为充足犯罪观念形象与危害行为侵害法益的样态同时进行判断,犯罪分类应以危害行为充足构成要件的方式及危害行为充足构成要件时对法益的侵害样态为标准将犯罪分为行为犯、结果犯和危险犯。
李林:(1980-),男,四川南充人,201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西南政法入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公开发表学术论述10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