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学军 日期:2017-04-11 11:56:25
作为我国法定证据形式的一种具体表现,物证鉴定意见必须依据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接受质证后,才能转化为定案根据。但鉴于物证鉴定意见所涉科学原理、技术手段或其他知识的专业性,以常规的路径和方法质证物证鉴定意见,并不能有效审查其证明能力和证明力,故难以实现对不可靠之物证鉴定意见“去伪存真”的目的。唯有从物证鉴定活动的实质出发,溯源物证鉴定意见的生成过程,结合与物证鉴定意见之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密切相关的诸项质量要素,并把握好相应的质证策略和质证内容选择,才能展开实质性的质证活动。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2012年修订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为有效质证物证鉴定意见开辟了新空间,因此质证主体还应充分利用这两项制度,以期将不可靠的物证鉴定意见剔除于法庭之外。
李学军,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主任。北京物证技术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文检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获理学学士学位;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2012年3月至4月,赴芬兰拉普兰大学法学院任交换教授。主要从事证据法学、物证技术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代表作品:著作:《美国刑事诉讼规则》、《物证论:从物证技术学层面及诉讼法学的视角》、《新编物证技术学》;论文:《物质可分性原理的评介》、《物证收集的合法性问题》、《美国传闻证据规则的里程碑式变革》、《程序和实质:鉴定结论发挥证明作用的双重保障——以物证鉴定为例》、《鉴定结论的专家论证及其他证据问题研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评析》、《醉驾入刑的程序考量及证据法思考》、《鉴定人出庭作证难的症结分析》、《意见证据规则要义》、《新诉讼法规制下的鉴定新制度》、《电子数据认证问题实证研究》、《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