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桂生 日期:2017-04-11 11:57:51
通常而言的作为犯罪成立首要条件的构成要件,是狭义的不法构成要件。探讨学理问题时,需重视法律规定并充分展开逻辑思考,以达致体系性和功能性思考这两者的协调。如何在古典体系和之后的体系之间做出抉择,决定了构成要件论的走势。
在新古典与目的论结合体系的修正性方案那里,针对构成要件故意的“回旋飞碟”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种三阶审查方案,和不法、罪责这种两阶犯罪构造,可以并行不悖。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对整体行为的评价性要素、客观归属论、被害人同意一元论等皆属于构成要件实质化的内容。
蔡桂生:1984年生于福建。复旦大学法学学士,德国波恩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波恩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版有译著《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德国最高法院判例:刑法总论》(合译)两部,发表论文、译文多篇,参著著作数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