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蕾 日期:2021-08-20 03:23:20
这本《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均等化研究》由刘蕾所著,主要内容是: 21世纪,中国将面临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化社会。作为世界上老年人口很多的国家,我国老年人口总量正不断增加。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呈现明显的城乡倒置,即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农村老年人口众多。对于规模巨大的城乡老年群体而言,很首要很直接的需求就是基本的养老保障,而这就离不开社会养老保险作用的发挥。在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沿着相互独立、分割的路径建立起来的。在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却一直在困惑中徘徊,并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很为薄弱的环节之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农村老年人口贫困的发生几率高于城镇。基于此,200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勾勒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并提出到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这意味着,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步入均等化的进程。 基于如上现实背景,选取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均等化为研究对象,着力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在理论上,探求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均等化的基本内涵、存在的理论依据,以及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均等化的实现机理;在实践中,系统分析中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均等化的现状,制度根源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差异的社会福利效应,并在此基础上探求中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均等化的实现条件与途径。 养老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全体社会成员都将面临的一种风险。养老风险的存在使得社会居民由于风险发生概率不同,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从而导致部分居民陷入老年贫困。作为以家庭为单位的风险控制方法,家庭养老不仅面临一定的条件约束,而且无法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防止老年贫困。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在利润优选化目标的驱动下,所提供的保障是不接近的,也同样无法有效应对养老风险,防止老年贫困。于是,以政府为供给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险也就有必要存在。同时,它也决定了社会养老保险必然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为基本目标。 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平目标以居民养老权均等为基点。养老权是基本的人权,是居民在年老时享有的生存权。养老权是人人普遍、平等享有的权利,伴随人的出生而存在,且生而平等。为保障居民享有的养老权均等,政府有责任通过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老年人一定的物质帮助,以防止其陷入老年贫困。由此,居民的养老权均等是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社会养老保险公平目标的基点。为保证居民的养老权均等,政府还须通过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给予居民适当的物质帮助,从而保证其无论风险发生概率差异有多大,都能维持在一个适度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上,防止老年贫困,于是收入的合理分配就成为社会养老保险公平目标的现实表现。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均等化是城乡居民养老权均等的必然要求。为保证居民养老权均等,政府必先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保证城乡居民具有平等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机会,并根据个人意愿平等地享有社会养老保险服务,而这正是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均等化所包含的基本内容。具体而言,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均等化是政府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逐步实现城乡居民无差别享有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的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须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保证城乡居民享有社会养老保险的机会均等和过程均等,从而达到一种收入的合理分配格局,实现城乡居民年老时享有的生活保障均等、健康保障均等、参与社会发展均等以及精神慰藉均等,这正是其结果均等的目标。在此基础上,从机会均等、过程均等和结果均等三个方面,选取参保比率、替代率等指标,作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均等化的判断标准。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均等化是社会养老保险从城乡差异到城乡均等的过程。城乡差异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下产生的,因此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均等化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支撑,其中包括经济发展为政府供给提供的财力支撑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等因素。在此基础上,政府与居民作为供给方和需求方,通过各自的作用手段与方式,相互合作、竞争与冲突,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均等化进程。实现收入的合理分配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对居民养老权的保障。在这一过程中,规范各缴费主体责任、合理划分政府间监督责任以及建立健全需求表达机制等均是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均等化的实现途径。 回顾历史,中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相互独立、分割的历史变迁过程。结合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均等化的判断标准,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非均等状态较为明显。在机会均等方面,在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别,且参保比率明显低于城镇。在过程均等方面,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均养老金给付一直维持在农村的15倍以上,其替代率水平也高出农村20多个百分点。由于保障乏力,农村居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满意度较低。在结果均等方面,农村居民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生活满意度以及社会活动参与度等均低于城镇居民。 选择替代率、净转移支付现值以及内部收益率指标,衡量中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结果显示,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效应差异显著。在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不同收入阶层中,低收入者参保后的替代率水平明显高于中、高收入者,这表明低收入者参保后可获得更多的福利增进,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代内收入再分配效应较为明显。不同代际群体中优选享有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代获得很高的内部收益率,随后逐代下降,这表明老年人能获得更多的福利增进,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收入再分配效应也较为明显。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高中低收入者参保后的替代率指标,以及不同代际群体参保后的内部收益率指标并无上述差异,这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代内和代际收入再分配效应均甚微。 中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非均等现状主要源自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差异、制度运行差异以及其他方面的制度阻碍。在制度设计方面,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运行模式不同,带来各缴费主体责任差异,直接影响养老保障能力,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较低的统筹层次设计使得制度推广直接依附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带来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差异;在制度运行方面,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基金保值增值能力、立法规范化程度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从而带来制度运行的持续性、稳定性差异,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的政府推广责任缺失也在很大程度上着居民的参保行为;除此之外,农村居民需求表达机制缺失、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以及非对称的政府间财力划分等其他制度外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均等化进程。 基于现状分析,界定当前阶段中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均等化目标。目标有二:一是全面的机会均等,即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和城乡居民参保比率的大体持平,并通过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参保比率,保证全体社会居民无论城乡差别都能够平等地享有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机会;二是有条件省份实现机会均等后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替代率均等。替代率均等不仅意味着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保证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和社会公平,而且意味着参保者无论城乡差异都能够获得相同的成本收益比,即相同的福利增进,它集中体现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过程均等的核心思想。 考察当前中国居民的养老风险认知和养老方式,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均等化的实现条件已经成熟。由于缺乏养老保障,更多的农村居民已经意识到他们所面临的养老风险,但是在养老方式选择中,多数农村居民仍将家庭养老方式作为选择。一方面,人口老龄化以及劳动力人口流动等因素,带来家庭养老的保障能力弱化,另一方面,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财政收入规模的持续增加也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均等化提供着经济支撑。基于此,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完善配套制度改革等途径,才能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均等化。 这本《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均等化研究》适合养老保险研究者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