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傅剑清 日期:2021-08-20 03:48:08
环境公益损害具有时空影响广、受害对象多和因果关系复杂、社会性强等特点,要求环境法对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实行独特的法律原则、独特的调整模式、独特的法律责任和执法体系,这已对传统公、私法的划分形成冲击。我国当前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存在的困境有:(1)宪法选择规则层面缺陷,包括公众参与原则的缺位、国家环保责任不明、环境司法监督和救济不力;(2)集体选择规则层面缺陷,包括制度内救济渠道不畅、救济与政府自身利益冲突、救济模式单一、私力救济的随意化、缺少社会与保险救济途径、公众知情权无制度保障;(3)日常操作规则层面缺陷,包括损害形式多样、因果关系难以查明、损害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损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经济实力和举证能力不平等、因果关系举证困难等。(4)“过失推定”和有限的危险责任在运用中的困境。对此,构建我国自己的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要求:首先,在宏观的制度构想上,从横向三个维度上构筑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的主体框架,包括增加制度的供给、提高可信承诺和完善监督机制;其次,在微观制度的搭建上,从纵向三个层次提供丰富多样的供选方案,充实制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