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小坤,吴信训 日期:2014-09-13 11:07:00
《美国新媒介产业》出版于新媒介在世界范围内掀起热潮的2009年。美国作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媒介产业的发源地,在新媒介产业诸多领域都占据世界前沿地位,其产业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新媒介产业建设和未来走势的风向标。我们认为,作为国内专注于新媒介产业的研究机构,有必要对国际新媒介前沿国家的新媒介产业历史和趋势有全面和系统的把握,这也将有助于国内传媒学界和业界更好地认识当下的媒介环境,并获得前瞻性视野。基于这种考虑,我们经过对国内外相关资料、信息、数据等的广泛采集和系统梳理,完成了国内第一本系统介绍美国新媒介产业专著的出版。我们很高兴地看到有读者在网上评论道:“该书的资料系统全面,数据来源权威可靠”。
自第一版出版至今已有三年,期间新媒介技术、产品及产业构成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针对这些新情况、新动态,《“国际新媒体产业瞭望”丛书:美国新媒体产业(修订版)》对各领域中的关键数据资料都做了更新,在此基础上修订了相关产业发展现况和未来趋势的分析,部分调整了章节分布,同时增添了“美国新媒介的研究版图”作为第一章,希望为读者提供该领域的理论视角和思路。此外,在一些章节中增添了新的部分,比如:在第三章“美国互联网产业”中,增添了“美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新趋势”的总结和探讨;在第五章“美国数字出版产业”中,增加了“电子书包项目:美国数字出版新的增长领域”部分;在第六章“美国移动新媒体产业”中,增加了“美国移动新媒体发展态势”和“美国报业的移动媒体发展案例”部分;将原本的“美国动漫产业”一章改为“美国动漫与游戏产业”,并增添了“美国游戏产业现况与发展”部分等。
目录:
第一章美国“新媒介”研究版图
第一节“新媒介”概念的缘起及延展
一、“新媒介”界定中“相对”与“变动”的共识
二、技术论支撑下的“新媒介”界定
三、“新媒介”界定中的文化和社会意义延展
第二节美国“新媒介”研究的视野与进路
一、“新媒介”推动下的传播理论演迁
二、新媒介研究的关注点发展
第二章美国新媒介产业发展的现况与趋势
第一节美国新媒介产业现况
一、美国用户的新媒介使用与消费
二、美国信息产业快速增长格局下的新媒介产业运营
第二节美国新媒介产业的未来走势
一、媒体并购大幅攀升,互动媒体主导并购市场
二、社交媒体、手机及网络视频抢占广告市场第一章美国“新媒介”研究版图
第一节“新媒介”概念的缘起及延展
一、“新媒介”界定中“相对”与“变动”的共识
二、技术论支撑下的“新媒介”界定
三、“新媒介”界定中的文化和社会意义延展
第二节美国“新媒介”研究的视野与进路
一、“新媒介”推动下的传播理论演迁
二、新媒介研究的关注点发展第二章美国新媒介产业发展的现况与趋势
第一节美国新媒介产业现况
一、美国用户的新媒介使用与消费
二、美国信息产业快速增长格局下的新媒介产业运营
第二节美国新媒介产业的未来走势
一、媒体并购大幅攀升,互动媒体主导并购市场
二、社交媒体、手机及网络视频抢占广告市场
三、新媒体视频服务带动产业格局实现新的突破第三章美国互联网产业
第一节互联网的美国渊源
一、关于“网络空间”的设想
二、互联网形态建构的探索及演进
三、互联网技术的先驱者
第二节美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现况
一、美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历程
二、美国互联网产业实态
第三节美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新趋势
一、移动网络:互联网产业的新兴力量
二、社交网络:渗透普及深化网民社会化程度
三、网络广告、团购网站推动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再扩大
四、新型媒体应用试水,前景看好
第四节美国互联网产业规制及政策
一、美国互联网产业的规制范畴
二、美国互联网产业的司法审查
三、网络安全与美国互联网国际新战略第四章美国数字电视产业
第一节美国数字电视产业的发展历程
一、数字电视的基本内涵及范畴
二、美国数字电视进程规划
三、美国电视产业数字化进程的若干阶段
第二节美国数字电视产业经营
一、美国数字电视的普及状况
二、美国数字电视产业的经营实态
三、美国数字电视产业经典案例
第三节美国数字电视产业政策
一、美国数字电视标准的制定及推广
二、美国数字电视产业相关政策法规第五章美国数字出版产业
第一节美国数字出版产业概况
一、数字出版:概念及源起
二、美国最早的电子出版物:《化学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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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美国移动新媒体产业
第七章美国动漫与游戏产业(一)对淫秽下流语言和材料的制止
这主要通过1996年颁布的《传播庄重法》(CommunicationDecencyAct,CDA)进行管理。国会于1996年2月通过的该法案,实际上是同年颁布的《联邦通信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该法案禁止网页、在线新闻、网上论坛、网络聊天室等出现儿童色情、淫秽、猥亵和下流材料及任何“公然冒犯”的内容,甚至也包括禁止在网上讨论堕胎问题。该法案强调了对青少年的保护,规定任何此类内容出现在18岁以下青少年可以看到的网站,相关网站及负责人均将被处以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和最多两年的监禁。该法案施行后,立刻引起网络用户的普遍反对,很多人对其中的“下流”定义提出质疑,认为这已超出了对媒体内容的合法限制,与宪法《第一修正案》产生冲突。反对者认为现有对报刊、广播、电视的相关法律已经足够互联网采用,不必制定更加苛刻的法律来对付这一新兴媒体。法案正式施行不久,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公民互联网授权联盟、美国图书馆协会等组织就向费城的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传播庄重法》涉及新闻审查,违反了宪法,互联网作为一个受众更为广泛的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媒介形式,理应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更为有效的保护。法庭判决支持原告后,政府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97年6月26日,最高法院以7:2的表决结果,最终裁定《传播庄重法》违宪。大法官们在判决书中表示,《传播庄重法》对内容的管制侵犯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作用大于鼓励作用,互联网应当得到至少与印刷媒体相同的宪法保护。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就网络言论自由问题进行裁决,《传播庄重法》也因此作废。但后来最高法院也认为,该法案中涉及保护儿童的部分应当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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