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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介绍

清朝反贪大案


作者:焦利  日期:2021-12-28 01:49:03




  乾隆四十五年(1780)正月,七十岁的乾隆皇帝,带着浩浩荡荡的队伍,开始了他第五次下江南的行程。刚刚三十岁的和砷,近年来因为得到乾隆的宠幸,所以这次也陪同乾隆皇帝南巡。和珅是鞍前马后忙得不亦乐乎,把老皇帝伺候得舒舒服服、十分满意,乾隆越来越觉得自己是一刻也离不了和珅这个聪明伶俐的小伙子了。但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在南巡的队伍走到山东的时候,和坤忽然离开了乾隆,带着一队人马急匆匆地直奔云南、贵州方向而去,怎么回事?他要去哪儿?为什么不陪着皇帝南巡了?
  原来,南巡路上发生了一件让乾隆皇帝十分恼火的事情,具体情况是这样的,乾隆四十五年正月,有一个曾任云南粮储道和贵州按察使的官员叫做海宁,这个海宁新近解除旧任,被任命为沈阳奉天府尹了。上任之前呢,按惯例皇帝都要接见一下新任官员,进行一番“任职谈话”,同时也顺便了解一下地方上其他官员的表现,海宁在云贵两地任职多年,而且他的父亲也曾当过云贵总督,所以对这两个省的情况比较了解,乾隆也想从海宁这儿多了解一些云贵那边的治理和吏治的情况。海宁当着皇帝的面儿并没有反映什么重要情况,特别是对云贵总督李侍尧,还说了不少好话,说他很能干、有本事,把云贵两省治理得井井有条,百姓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把李侍尧大大赞美了一番。但是背地里呢,海宁又跟别人说了许多李侍尧的坏话,特别是在跟一些当官的亲朋故交吃饭喝酒的时候,酒酣耳热之际,便抖出了不少李侍尧在云南专横跋扈、贪赃枉法的事情。这些小道消息没多久就传到了乾隆的耳朵里,乾隆对此是大为光火:好你个海宁!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居然敢对皇帝玩花样!于是立刻传谕军机大臣,以欺君之罪严审海宁。
  那么此次审问,会审出什么内容昵?皇帝问话时海宁有所隐瞒,但背地里又与他人私下议论,显然是不想公开得罪云贵总督李侍尧。那么这个李侍尧到底有什么背景,弄得其他大臣,甘愿冒着欺君之罪的风险,也不敢直言上奏呢?
  云贵总督李侍尧是辽宁铁岭人,人家可不是一般人,他是乾隆皇帝最为赏识的干将、能臣之一。李侍尧是明末将领李如柏的后代,他的四世祖李永芳,原本是明朝镇守抚顺城的最高长官。在万历四十六年初,当清太祖努尔哈赤率军攻打抚顺的时候,李永芳俯首投降,献出了抚顺城。努尔哈赤为了奖励他,授予他三等副将官衔,并且把自己的孙女下嫁给他,因此俗称其为“抚顺额附”。从此李永芳为新主子效尽了犬马之劳,立下了赫赫战功,也为他的后代铺好了光明的晋升之路。李侍尧的父亲也是高官,曾经当过户部尚书,相当于今天的财政部长,从这个意义上说,李侍尧也是八旗勋旧大臣的后裔,所以李侍尧是根正苗红的“高干子弟”,但他绝对不是纨绔子弟,乾隆八年,李侍尧以荫生身份,补得“印务章京”一职,所谓荫生就是依靠父祖的官位,而取得进入国子监读书资格的官僚子弟,这些人不经过科举考试就可以做官。那个‘‘印务章京,,是个什么官呢?其实“印务章京”也就是个普通公务员,负责协助领导管理文书档案,章奏文件以及办理印务等事,相当于我们现在行政机关的机要员或者是档案管理员。
  但是就是这样一个平凡的工作,李侍尧却干得有声有色,文书档案过目不忘,印务奏章井井有条,不断获得领导和同事的好评。乾隆十四年(1750),乾隆皇帝第一次接见李侍尧,就发现他才思敏捷,对答如流,过目成诵,不禁称赞他是“天下奇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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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监察之法镜鉴
  中国古代监察法的发展反映了特定时代监察实践的需要和统治者对监察立法的日益重视。完善监察、完善对监察的监察,中国古代越来越周密成熟的法律法规为权力监督提供了日渐完善的保障。在中华民族独特的传统文化氛围中孕育而生的中国古代监察法在整肃官僚队伍、维持吏治、纠正不法、维护封建政治的稳定等方面起着十分显著而重要的作用。作为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发展的最高阶段,清代监察法反映了中国传统政治体制在权与法之间进行较量的独特景象,其特有的制度建构模式鲜明地表达了中华民族在运用法律约束权力、规范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等方面独特的智慧。
  一、清代监察法的立法成就
  “任何一种法律都可以逻辑地分为两个部分,即文化性部分和技术性部分。相对而言,文化性部分主要反映某种法律的个性、特殊性、多元性;技术性部分主要反映某种法律的共性、普遍性和统一性。社会愈发展,文明愈提升,法律愈进步,技术性部分也就愈多,这是法律发展的一条客观规律。”监察活动本身就是一项非常复杂、具体和细致的工程,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要求,因此,监察立法必须做到具体、明确、缜密,富有可操作性,才能达到治吏的目的。清代监察法在技术性方面显然是值得赞赏的。无论是监察法制的基本原则和监察法制的实际运行,还是监察立法所确立起的监察体制、基本规范和制度,都有着举世瞩目的独特的建树,对于今天的监察法制建设依然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
  清朝制定的《钦定台规》是中国监察法制史上第一部以皇帝名义颁布的、最完整最系统的一部监察法典,它详细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建制、职能、任务、监察程序、监察官的选任、迁转、纪律、责任和对监察官的考核等内容,完备而严谨,系统性极强,实为世界法律史上卓异不凡之建树。
  清代不仅有《钦定台规》这样的监察法典,还制定了各种具体的监察法规,从国家立法(《大清律例》、《大清会典》)、部门立法(各部院《则例》、《六部处分则例》等)到地方立法(省例与地方法规),形成了纲举目张的监察立法体系,使监察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清代监察法不仅内容完善、结构严密、内部协调、形式统一,形成了中国古代历史上最为完备的监察法律体系,而且实现了监察体制、监察运行机制、监察范围、监察官选拔与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法律化运作。其法律规范之详密和制度之完备,即使在今天,仍然是一笔可资开发利用的潜力巨大的法律遗产。
  即使是文化性部分,抛去封建专制的糟粕,清代监察法中所体现的“安民之本,首在惩贪”的治吏之道、权力制约的治国之道、对于官吏勤政廉洁、慎法公正、自律正心等方面的道德要求,仍然是现代中国法制建设中应该总结和吸收的。
  二、清代监察法的实践价值
  清代前期,其监察法执行的效果十分明显,对于提高行政效率、惩奸举贤、察吏安民、维持清代近三百年的统治,发挥了积极作用,致使清代前期出现过较长时期的吏治清明。
  (一)在清朝所处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监察法是当时必不可少的治国之具,而且也是符合国情、行之有效的治国之具。
  清代疆域广阔、民族众多,为体现“满汉一体”,内阁和中央各部院官员设置均为复职,即有一满官,必有一汉官,因此官僚队伍十分庞大,对官吏的监察任务也尤其繁重。若没有监察之法,便不可能实现对众多官员和辽阔疆域内纷繁事务的有效管理。正因为如此,清代监察法所确认的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十分广泛,涉及行政、司法、财经、军事、人事、文教等诸多领域。监察官依法行使建言参政、纠弹官吏、监督司法、巡查政务、审计财务、考核人事等多方面的权力,还可以参与审核大案或疑案、受理申诉和控告、巡视刑狱和地方政务等等。在结合满族统治特点,从当时实际出发的基础上,清代统治者传承和发展了中国古代传统的监察法制思想和监察立法成果,逐步形成了一套符合国情的监察法律系统。从《钦定台规》到《六部处分则例》的重心都是惩治职务犯罪、严惩贪官污吏。这正是传统的“明主治吏不治民”思想的生动体现。这些法令对清代惩奸举贤,察吏安民,曾经发挥了重要效用,致使清代前期出现过较长时期的吏治清明。同时还有效地遏制了特权者的恣意行为,牵制和削弱了地方势力的坐大与分裂,为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保障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清代监察法的实施、监察官员的积极作为,都对清代社会产生过重要的和有益的影响。在立法建制方面,从《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到各部院则例的制定与修改,都有科道官员的建言献策和积极参与,科道官员在国家立法建制、改革弊政、监督政事、参维纲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清代维持260余年的统治功不可没。
  在监督司法方面,都察院履行稽查各省刑名之职能,监察各级司法机构是否及时、公正处理案件,查处延滞、错谬、徇私枉法等弊,以平冤狱。清代,科道官员除现场监督外,还通过上述的形式,对司法过程中的一些弊端和违法事项提出整改建议,在推动各级官员公正执法,慎刑恤狱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讲,监察官员是皇帝与百姓之间信息沟通的媒介。清代监察法的施行在促进清朝统治者上层了解民情、安抚百姓方面也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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