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证据让他无话可说 日期:2013-06-02 11:31:55
证据让他无话可说
作者:周文静
一
初冬的一天上午,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审判庭的大门尚未打开,在庭外,却早已三五成群地围满了前来旁听的群众。
9 时整,审判长、公诉人、律师等先后进入法庭。这天审理的是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诈骗案——郯城县十里乡塘桥村杜玉伟诈骗案。
二
1999年2 月24日清晨,正在即墨银杏公司值班的员工范师傅忽然听到公司门外人声嘈杂。出来一看,只见几辆大小货车停在大门外,车上跳下几个人,称银杏公司欠杜玉伟和杜玉仁53万元借款。根据杜玉伟的请求,郯城县法院已作出民事裁定,现来银杏公司执行。范师傅一见对方人多势众,不敢不从,只好按杜玉伟的要求打开公司仓库大门,眼瞅着杜玉伟将12吨银杏种子装车拉走。银杏公司负责人韩林接到范师傅的电话后,马上到郯城县人民法院询问。法院工作人员告知,银杏公司技术员杜玉伟于1999年2 月21日拿了两张借款合同、一张欠条总共金额53万元(其中一张是以杜玉仁名义写的),以杜玉伟、杜玉仁的名义向法院起诉银杏公司,并申请法院作出财产保全108 万元。3 月4 日,韩林来到即墨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自己从没借过杜玉伟的钱,两张借款合同书一张欠条是杜玉伟伪造的,要求公安机关查清事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接报后刑警大队组织干警对此案进行调查,发现杜玉伟有诈骗嫌疑,随后公安机关将杜玉伟拘留审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到即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
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表明,1999年4 月1 日杜玉伟在公安机关供述时曾交代:“1998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趁银杏公司办公室无人之机,自写了一张欠条后从办公室抽屉里(当时没上锁)偷出公司的公章盖在欠条上,另外,还在两张空白信纸上盖了公章,每张纸盖了两个公章,其中在纸的中间部分盖一个,在下半部分盖一个,盖好章后把公章放回了原处。第二天杜玉伟又将两张盖章的空白信纸写成借款合同书(三张条有两张是借款合同书,一张是欠条),之后,杜玉伟找人刻了韩的私章一枚,在合同书、欠款条上盖上章后扔掉了。”
但是,杜玉伟在后来的多次供述中,却否认伪造欠条的事实,说确实是银杏公司的韩林借了自己53万元。
孰是孰非?检察官对已取得的证据分析认为,杜玉伟有偷盖公司公章的机会。
四
掌握确凿证据的检察官决定再次提审杜玉伟。但杜玉伟仍不承认其涉嫌犯罪的事实。
针对杜玉伟不供认的情况,办案人员决定在证据上下功夫。在两天时间里,检察官急行数千公里,靠过硬的业务和对法律的执着,赢得了相关单位的支持,很快将杜玉伟在郯城法院以杜玉伟、杜玉仁的名义诉银杏公司欠款案案卷移送到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追回了全部被诈骗物的拍卖款54.3万元,解决了案件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法庭重新开庭,被告人被押上法庭。
在法庭上,杜玉伟仍辩称:“银杏公司负责人韩林的确分三次向我借款共计53万元,借款合同书及其欠条是真实的,不是伪造的……”
检察官出示了证人的证言,充分证实了杜玉伟伪造借款合同书、欠条进行诈骗的事实,尽管杜玉伟当庭不供,这只能说明杜玉伟认罪态度不好,没有悔罪表现。根据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杜玉伟不供不能影响对其所犯罪行的处罚。
即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玉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万元。”
审判长的声音,在法庭内回荡着,被害人韩林的妻子眼含热泪,紧紧握着检察官的手,一个劲儿地感谢检察官帮他们讨回了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