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发票可不是好“玩”的 日期:2013-06-02 11:32:02
发票可不是好“玩”的
作者:吴江南 高慧琼
一张货运发票引发了一桩民事诉讼,它的标的只有2.025 万元人民币,官司却整整打了四年。胜诉方的当事人说:他赢的不仅仅是钱,更重要的是理,是公正。其实,胜诉方还应该总结出一个教训。
对于云南省昆明市宜良氧化锌厂厂长袁克忠来说,初春的日子让人心情格外好,当他手捧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时,眼眶有些发红。他激动地说:“感谢检察机关给我讨回公道,两万多元钱对我们一个企业来说的确算不了什么,但不合理的判决能够依法得到纠正,我心里高兴。”
1 愤而起诉
昆明宜良氧化锌厂(下称氧化锌厂)是个以生产氧化锌为主的集体企业,这家企业在1995年4 月至1996年期间,与昆明昆意高级陶瓷有限公司(下称昆意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氧化锌厂向昆意公司提供氧化锌及硅酸锆,约定的价格是氧化锌每吨6700元,硅酸锆每吨1 万元。在履行过程中,氧化锌厂所供货物由昆明市陶瓷厂(下称陶瓷厂)验收,并开具验收单。1996年12月2 日,昆意公司出具一张署名为该公司会计申志坚的欠条给氧化锌厂,写明合计欠款5.76万元。同月5 日,昆意公司从陶瓷厂的账户上转付给氧化锌厂货款1 万元,之后未再付货款。1997年1 月,氧化锌厂在多次催要货款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昆意公司告上法庭,从此走上漫长的诉讼之路。
2 变造发票
要讨回货款,这是氧化锌厂的初衷。在诉讼过程中,昆意公司否认还欠氧化锌厂4.76万元,并向宜良法院提供了一张云南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这张发票载明:硅酸锆2.025 吨,金额为2.025 万元,并盖有氧化锌厂的财务章,以此证明已经付过硅酸锆的货款,即他们只欠氧化锌厂2.735 万元。对此,氧化锌厂辩解:该发票是昆意公司在平时的业务交往中向本厂要的空白发票,内容是昆意公司所写,硅酸锆的款实际上并没有给付。
这样,这张发票就成为该案的一个重要证据,成为对双方当事人输与赢的关键。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昆意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发票存根、记账、提货、统计联均由氧化锌厂保管,且均为空白联,向法庭提供的发票可以认定系昆意公司的单方行为,故该发票属于伪证。据此,宜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昆意公司、陶瓷厂所欠氧化锌厂货款共计人民币4.76万元及至付清之日的利息由昆意公司、陶瓷厂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同时,对昆意公司向法庭提供伪证的行为作出罚款1 万元的决定。
这样的判决似乎圆了氧化锌厂要回货款的梦。
3 认定发票
事情并没有这样结束。
昆意公司及陶瓷厂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从而引发了二审诉讼。
二审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昆意公司与氧化锌厂的货物买卖关系中,陶瓷厂验收货物、支付货款的行为属于昆意公司与陶瓷厂的业务关系,不能承担对方对外形成的债务,所以在此债权债务纠纷中,陶瓷厂不负偿还的连带责任。对于氧化锌厂所出具给昆意公司的货运发票,无充分证据证实发票的内容是昆意公司填写,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氧化锌厂承担,因此,应视为硅酸锆的货款已由氧化锌厂收取,该笔货款应从昆意公司尚欠的货款中扣除。
1997年8 月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7)昆民终字第400 号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昆意公司支付尚欠氧化锌厂的货款人民币2.735 万元,—审、二审的诉讼费等由上诉方与被上诉方各承担一部分。
4 质疑发票
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氧化锌厂自然不服,“一定要讨个明白和公道”,氧化锌厂袁厂长如是说。他们走上了往返于昆明和宜良之间的申诉之路。
案件几经辗转,于1999年底到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官们很快发现,债务纠纷争议的焦点即昆意公司提供的公路货运发票,是该案是否能抗诉的关键。检察官还注意到,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为氧化锌厂代理诉讼的宜良展望律师事务所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申请,对有争议的0188413 号公路货运发票作了—个司法鉴定,该鉴定证明此发票不是氧化锌厂填写的。
经过对案件的认真审查、多方面的调查取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7 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提出了抗诉。理由是:昆意公司提供的云南省公路货运发票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昆民终字第400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主要证据,但该证据明显有重大疑问:
1.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1998)昆法司鉴定字第127 号鉴定书的鉴定结论,送检的“欠条”字迹和发票上除“昆意高级有限公司”字迹外,均为昆意公司出纳员申志坚书写;该发票上多处有套描痕迹。据此,该发票不具有证明力,不能证明硅酸锆货款已由氧化锌厂收取;
2.公路货运发票是用来证明运输货物的数量及运费所专用,不能用来证明所销售货物的货款金额;
3.昆意公司举证此发票后,氧化锌厂举出反证,即该发票的其余存根、记账、提货、统计联均为空白发票,证明此发票并非氧化锌厂所开,双方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
4.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印证昆意公司的付款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到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收集。由人民法院负责收集的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矛盾、无法认定的情形”。据此,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客观、全面地审核证据,辨别、确定该货运发票的法律效力。但本案的二审法院在该发票存在重大疑问的情况下,以该发票“现无充分证据证实发票的内容是昆意公司填写”为由而采信该发票,认定“硅酸锆的货款已由氧化锌厂收取”,致使案件认定的事实错误。
云南省高级法院于2000年7 月21日裁定,指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氧化锌厂与昆意公司债务纠纷案进行了重新审判,在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昆民终字第400 号判决的同时,作出昆意公司应支付尚欠氧化锌厂货款人民币4.76万元货款的判决。该案终以氧化锌厂的胜诉而结束。
5 案后诉说
氧化锌厂的厂长一再对我们说,这个官司能赢,是预料之中的事,因为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他们遵守诚信原则,合法经营,相信会受到法律保护的。他是幸运的,法律确实为他讨回了公道。
但是,为什么他们会惹上这四年的官司,耗去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呢?细想下来,氧化锌厂不无责任,甚至可以说,此案就是由他们自己惹出来的“祸”。
想当初昆意公司的老总说他们跟广东人有业务往来,却又没有给他们发票,而他们又需要做账,希望氧化锌厂能给他们一张发票去做账。由于对方是一家大公司,自己则是一家私人企业,碍于情面和关系,怕拿不到对方欠的货款,氧化锌厂的厂长居然撕了一张盖了财务章的空白发票给昆意公司。没想到自己给的空白发票,反过来成了自己已经收到货款的证据,引出了四年的诉讼。好在法律是公正的,否则,氧化锌厂就只能哑巴吃黄连了。
在今天频繁的经济往来活动中,不知有多少纠纷缘于发票,国家对发票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只要不严格按规定使用发票,就难免要惹出麻烦来,甚至会让一个人从此趴下,让一个企业从此垮掉。氧化锌厂只是那许许多多不幸的企业中幸运的一个。但此案还是再一次告诉人们:对发票千万不可掉以轻心,谁要是“玩”发票,到头来就要被人“玩”。